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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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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4 18:39: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小弟曾試述不同國家所用的法律系統(包括普通法和大陸法):

那麼國家與國家之間又係用緊甚麼法律系統的呢?小弟今次就嘗試引述「國際法」給各師兄大大分享:


(以下部份內容是節錄自維基百科)

國際法
舊稱「萬國法」,又稱「國際公法」,簡單來說,就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具體來說就是指調整國家之間的相互關係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的總體。

由於國際社會中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組織獨立地行使立法權和司法權,因此國際法可表現為兩國之間的條約(或多邊公約)和習慣(又叫慣例)。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發展過程中的產物。中世紀後歐洲社會不斷向世界各地擴張。國際社會的權力因而逐漸集中到世界主要強國手裏。因此需要制訂一些平衡各國的法規

國際法的法規的形成,跟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大致可歸納為以幾方面:
1. 條約;
2. 國際習慣法;
3. 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4. 司法判例;
5. 學說;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實質原則
- 國家主權平等
- 民族自決原則
- 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
- 強制法原則
- 國際合作原則
- 審判權原則
- 國家豁免原則
- 外交保護原則
- 相互尊重原則
- 誠信原則
- 不涉內政
-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形式原則
- 對國際社會的普遍義務原則
- 禁反言原則
- 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則
- 情狀證據原則
- 耗盡當地救濟辦法原則
- 清白原則

國際法對所有的國家是具有約束力的!

但事實上,現今的國際社會仍然是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手段!

[ 本帖最後由 阿島 於 2009-6-24 18: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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