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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
陪審員的資格
出任陪審員是每一位合乎資格的香港市民應盡的責任。
雖然出任陪審員有時會帶來不便,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擁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審團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因此出任陪審員也是一種榮幸。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傷殘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 品格良好,及
•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如何挑選陪審員?
若你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把你的名字納入陪審員名單內,並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通知,通知你將會把你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編製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該名單於十月或以前擬定,然後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確認。司法常務官亦可隨時增補該份名單。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一經備妥,司法常務官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說明該名單已可供查閱。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幹數目的陪審員。若你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給你。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 21 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被傳召到高等法院的陪審員,如在你本應到庭當日,法庭沒有案件需要抽選陪審員,你便無須於當日到庭。請你在出席日期之前一日查閱陪審員出庭通知。)
曾接受傳召而出席的陪審員,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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