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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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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7 14:51: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刑事恐嚇罪
何謂「刑事恐嚇罪」
刑事恐嚇罪在《刑事罪行條例》的定義是: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a)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
(b)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i)使受威脅者或他人受驚;或
(ii)導緻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導緻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
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5 年。

根據以上的定義,證明刑事恐嚇罪比證明勒索罪為易,因為它沒有「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及任何方法索取金錢的要素。揚言將會尋仇和報復,均是典型的刑事恐嚇行為。恐嚇損害他人身體或財產,等如恐嚇要進行涉及其他刑事罪行的行為。例如揚言要打人,由於打人是刑事罪行,揚言要打人者便犯了刑事恐嚇罪。又例如揚言要毀壞別人汽車,若真的將別人汽車毀壞,屬於損毀財物罪,若隻揚言要毀壞,即使沒有實行毀壞也算犯了刑事恐嚇罪。

並沒有最高與最低刑罰之分,由法官因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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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7 18:29:35 | 顯示全部樓層
刑事恐嚇罪案例參考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art_main.php?&iss_id=20071211&sec_id=7018882&art_id=10520198&dis_type=text&media_id=1

容祖兒祖母林慧貞早前因被指在超市偷香口珠,容父容錦輝趕至保安室催促女職員先放人,更揚言找人搗毀超市及斬人。容父早前承認刑事恐嚇罪,昨在荃灣裁判法院求情指已知錯,又稱當日護母心切,盼可輕判。法庭最後判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 160小時。

被告容錦輝, 45歲,從事汽車生意。裁判官宣判時指被告出言恐嚇,屬嚴重罪行,但接納辯方醫療報告,指其母當時精神狀況十分脆弱,加上被告護母情急犯案及已悔改,遂判予社會服務令。

祖兒的祖母原被控一項盜竊罪,她上月提訊時,獲控方撤銷控罪。

案件編號: TWCC24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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