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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恐嚇罪
何謂「刑事恐嚇罪」
刑事恐嚇罪在《刑事罪行條例》的定義是: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a)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
(b)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i)使受威脅者或他人受驚;或
(ii)導緻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導緻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
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5 年。
根據以上的定義,證明刑事恐嚇罪比證明勒索罪為易,因為它沒有「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及任何方法索取金錢的要素。揚言將會尋仇和報復,均是典型的刑事恐嚇行為。恐嚇損害他人身體或財產,等如恐嚇要進行涉及其他刑事罪行的行為。例如揚言要打人,由於打人是刑事罪行,揚言要打人者便犯了刑事恐嚇罪。又例如揚言要毀壞別人汽車,若真的將別人汽車毀壞,屬於損毀財物罪,若隻揚言要毀壞,即使沒有實行毀壞也算犯了刑事恐嚇罪。
並沒有最高與最低刑罰之分,由法官因案情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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