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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7 15: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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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煙(公眾衞生)條例 面對的問題及建議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 已於年多前生效, 在控煙辦的大力宣傳下, 大部分市民就有了不在室內吸煙的共識。
但除了共識外, 有效的執行辦法亦必需完備, 以收阻嚇之效。
其實條例生效後, 我一直對執法的控煙辦督察們擔心。因為勸阻,以至控告吸煙人士對香港人來說都是較新鮮的事物。
最常聽見的, 就是 "唔好意思~", 然後就弄熄煙頭。但吸煙人士向勸阻者施暴的, 也是當時的熱門話題。
我認為, 執法之難, 在於社會共識到"吸煙行為"不是一種嚴重的罪行, 大不了罰款了事。
另外,現行的制度,是針對吸煙者個人的控告。所以,吸煙者面對指控時, 有將事情訴諸暴力的可能。而控煙辦督察, 就像交通督導員面對困難時, 只可尋求警方的支援。
不過, 法例必須有可行的執法方式,才是一條有效的法律。現在, 控煙辦督察只有70人, 而吸煙時間只有數分鐘, 有可能在全香港切實執法嗎?
新提議的定額罰款, 可能參考亂拋垃圾的情況, 硬性規定法院的罰則。 此舉當然有幫助, 但也解決不了執法困難的問題。
其實, 不少國家已有室內禁煙法例。不過, 懲罰的不單是吸煙人士, 而是容許吸煙者在其室內場所(如餐廳,卡拉ok及商場內)吸煙的業主/佔用人。
表面上控告業主/佔用人會有不公平的情況發生。但是, 若條例只規定業主/佔用人有責任(positive duty of care)要求在其處所內的人士停止吸煙, 業主/佔用人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做到這點, 就可以了。
另外, 控煙辦亦因此而更容易執法。 受影響的公眾亦可以有效地向控煙辦舉報違規業主/佔用人。
在法院程序上, 業主/佔用人亦有權在庭上指證吸煙者, 證實在勸阻後, 吸煙者仍堅持吸煙行為, 屆時業主/佔用人亦無需負上法律責任。
只有在社會相互協助下, 控煙辦才能有效地利用資源, 執行條例。
有關資料: http://www.news.gov.hk/tc/catego ... l/080116tc05004.htm
控煙辦公室主頁: http://www.tco.gov.hk/cindex.html
控煙辦公室 - 法例執行: http://www.tco.gov.hk/tc_chi/legislation/legislation_le.html
[ 本帖最後由 ak19975354 於 2009-6-17 16:2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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