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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1 1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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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11 12:33 發表
請問如果有人響人地個blog度不停咁罵人, 可唔可以報警/告佢架? 咁樣算唔算搔擾? 可以點樣阻止佢呢?
但係基本上佢地係冇直接接觸既
這個問題非常有趣。小弟第一時間想到是那個Blog 的Domain注冊地,Blogger的所在地,被告(罵人者)的所在地,原告(被罵人)的所在地。
第二想到是一個法律原則,搔擾或者更嚴重的誹謗定義,我覺得美國這個較為可取:騷擾定義為「根據他人實際的或被認為的種族、宗教、膚色、國籍、性別、性傾向、殘疾或其他特徵而採取的口頭或身體行為,而且這一行為的目的或後果嚴重影響了學生的學習表現或者製造了一個讓人感到恐嚇、敵視或無禮的環境」。 (http://usinfo.org/zhtw/VOA_Chinese/free_speech.htm)
香港的定義(我覺得纏擾在這個案例中比較合適):纏擾行為干擾到受害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且對受害人的精神及生理健康具深遠和破壞性影響,並建議將纏擾行為列為刑事罪行。(http://www.hkhrc.org.hk/content/ ... 000/98disturb_c.htm)
原問題已提出“基本上佢地係冇直接接觸既”。那“纏擾行為干擾到受害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 已經很難成立,再者,怎能判定對“受害人的精神及生理健康具深遠和破壞性影響”,這已是第二難題。你不去看人家的Blog不成了嗎?
互聯網是公開的,但可以說Blog 是公眾地方嗎?他又是私人的呢?
建議方案是寫電郵/Blog 到Blog 主那里,請求他把人身攻擊的留言刪掉比較省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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