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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求助] 有關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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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1 02:18: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懸賞5000黃金未解決
本人有一位朋友最近被倦入一件事件中,故想請問各位高人意見:

友人於地鐵內因另一名乘客不守秩序而與之有口角,及後兩人均於同一站出閘,離開鐵路站後,友人的汽水無意淋到對方背脊,對方回頭發現是友人欲追捕,而友人因恐其會對之施加暴力而逃走。

其後對方報警備案指自己被友人故意用汽水淋,後來友人與他在地鐵內相遇,對方再度報警並拘捕(?)友人。
友人向警員作簡單陳述後(冇落正式口供)現時正保釋候查,下月返警署報到。

請問:

1. 現時友人除了等候警方的反應外,還有甚麼可以做?
2. 如果這件事需要上庭,被定罪的機會會有多大?
(因為當時已經有警員言談間顯露認為友人是故意這樣做,所以極為擔心)
3. 友人於早前因妨礙警務人員職務而被定罪,正受感化令看管,請問這件事會否對他的感化令有影響?

以上,先感謝各位的幫忙!

[ 本帖最後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16 00:19 編輯 ]

發表於 2009-7-13 00:46:13 | 顯示全部樓層
I try to answer
刑事 or 民事?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 (即無論受害人是誰,均以香港特區之名義提出檢控),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 (一般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

A)如警方相信有理由提出起訴,這是刑事吧!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係傷人罪中最輕既。事實上,就算受害者無傷都可以構成普通襲擊。

普通襲擊定義星:
1. 刻意
2. 作身體接觸
3. 該身體接觸並不合理
香港法例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普通襲擊"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
or
遊蕩
而在刑事罪條例上,遊蕩罪有三個定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or building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or結伴在該地方出現,而令到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or利益,,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監禁2年。----

B)I think that 起訴 遊蕩機會大
不過睇睇有沒有人證 ,物證,口供 ...等等
(如能證明 無意襲擊和無意圖犯罪,這是最好)不過
一般情况沒有受害人受傷,警員或會給
兩個選擇:一是和解;一是回警局
*如果打官司,就只係<証人>,<被告>,<受害人>;但你們都不會是<原告人>,因為刑事案件的<原告人>只會是律政處*
我認為  <被告>,<受害人>可以倒轉,看看實際情况.
**律政處就會考慮會否起訴任何人 (可以係任何一方,甚至可以兩邊都告晒,不過機會較小)。**

C)感化令 : 感化的基本目的是為了讓犯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而這項命令的有效期為一至三年。法庭很少會就嚴重罪行判處感化令。此外,法庭通常只會在罪犯同意下才判處感化令。受感化的人需要保持行為良好,並與感化官保持聯絡。他們也可能會被要求住在指定地點。如果他們在受感化期間再次犯案,或違反感化命令的條文,

***他們可能要就其原本干犯的罪行而重新接受判刑。法庭亦可能會判處新的感化令,以取代之前的感化命令。****
判處感化令的同時,法庭不可再判處監禁或社會服務令,例如一名被定罪人士,不可同時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

D)友人除了等候警方的反應外,he can try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的市民提供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但是,該項計劃不會為當事人提供代表律師進行訴訟。是項服務費用全免,而當事人毋須接受入息審查。

所有參與「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義務為市民提供法律意見的律師,均為合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一般來說,當值的義務律師會為當事人提供一次過的口頭法律意見,以便當事人了解問題所在、有關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以及其他可以解決問題途徑。會面時間通常約二十至三十分鐘。有關法律意見只屬初步參考性質,義務律師不會就任何複雜案件詳盡分析其是非曲直,也不會為當事人供深入的法律意見。
--閣下必須親臨任何一間民政事務處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之 法 律 諮 詢 中 心 address
you can go to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free/legal.asp

Or 電 話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you can go to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tellaw/tel_law.asp

以上提供的資料 for reference only。

[ 本帖最後由 tigerb 於 2009-7-19 01: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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