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航空3U6979航班上,一名61歲女性旅客突發身體不適離世。她的女兒則在社交平台上發文尋找目擊證人,表示醫院給出的死亡原因是「猝死」,並質疑航空公司未有及時急救,稱「無法接受母親不明不白身亡。」
事發於上周四(2月13日),在由四川達州飛往福建泉州的3U6979航班上,一名坐在40C座位的61歲女性乘客昏迷。四川航空回應稱,乘務人員在飛機下降進行安全檢查階段發現她無應答。
四川航空續稱,乘務組其後廣播尋找醫生,但客艙乘客中沒有醫務人員;同步按程序為旅客吸氧並實施心肺復蘇。飛機於11分鐘後落地泉州,地面急救人員上機接替乘務組進行急救處置。15分鐘後,急救人員用擔架將該乘客抬下飛機。公司委託地面人員陪同送醫救治,協同家屬及公安部門,配合做好後續事宜。
對此,旅客的女兒王女士表示,航班落地時間為當日5時半,但自己在機場等到6時多,才等到工作人員告知,母親已經送到醫院搶救,「但醫生說送來時已經沒有心跳了。」
王女士還說,本來迎接母親的她只等到一具冰冷的屍體。「航空公司說我母親在上飛機前曾去衛生間嘔吐過一次,飛行過程中空乘人員有3次詢問其身體情況,都沒有發現異樣,第4次詢問時發現母親昏迷,那時候距離降落還有約半小時。」
王女士稱,母親停止心跳後被送往醫院搶救了1小時左右,最後醫院說是猝死。「我母親今年61歲了,有高血壓,但近兩年沒有嚴重疾病,平時還愛跳廣場舞。」
王女士說,母親離世後,航司曾和王女士聯繫商量過幾次,並表示他們的處理方式和流程都是合理規範的。但她質疑這些都是一面之詞,「我們只能在網上徵集目擊者,目前還沒人聯繫我們。已和家人已經在當地公安分局報案立案調查。」
據《民用航空法》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不過,《民法典》也對航空公司作出相關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承運人對疾病或遇險旅客負有救助義務。救助義務非無限擴大,具體看是否符合民航規章的要求,是否合理可行,只要履行了救助義務,無論結果如何,承運人亦不承擔責任。」
|
評分
-
查看全部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