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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25-2-12 1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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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天中午,林還上女童家敲門,給了女童1個便當,還說「妹妹我們去頂樓吃好不好」,女童拒絕。當晚,女童將遭撫摸一事告知社區警衛,警衛轉告女童母親。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原因,在於女童警詢時並未提到林的手指有進入她陰道,一審審理時也僅證稱「將手伸入內褲裡面摸她屁股及上廁所尿尿的地方」,敏盛綜合醫院檢查她陰部、肛門均無異狀,二審改認林有加重強制性交行為,證據調查不完備。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今撤銷原判決,改判林無罪。更一審指出,女童在警詢、偵訊、原審及前審時,對林的行為描述不一,且隨著時間越久,指控「愈加嚴重」,已違背常情。
更一審依照監視器畫面,發現案發前是林先進入電梯,女童隨後進入,這與女童指訴是她先進入,林才要求一起搭乘電梯的情節不符。且2人之後從頂樓一起搭乘電梯下樓時,女童還將電梯停留在自己所住樓層、按住電梯按鈕後,朝電梯外某處指去而讓林知道住處,與他說林是走逃生樓梯下樓情節不同。
檢察官雖囑託對林測謊,鑑定的結論雖呈不實反應,但女童歷次指訴有重大歧異,或隨時間經過竟然指訴愈加嚴重,又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且無其他補強證據,更一審認為不能憑測謊就認定林強制猥褻。因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說服合議庭,更一審因此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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