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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組織及參與「 35+」計劃,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判刑。首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第二被告從犯證人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第三被告從犯證人趙家賢判囚7年、第四被告從犯證人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至於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
判詞指第五被告吳政亨經審訊後被定罪。證據顯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
法庭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他有可能受第一被告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法庭把他的刑期扣減至監禁7年3個月。
判詞提到第三十五被告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法庭採納8年監禁為起點,他及早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經扣減後他的刑期為5年1個月。
至於第七、第二十六和第三十七被告,即梁晃維、張可森及鄒家成,判詞說,他們既是初選候選人,也是「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
初選後他們3人參與2020年7月15日舉行的抗爭派記者招待會。法庭裁定3人在謀劃中,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法庭採納8年監禁為他們的量刑起點。
基於他們各自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處梁晃維監禁59個月,張可森監禁59個月,鄒家成監禁93個月。 判詞又說,其餘被告全是初選候選人。
法庭考慮過他們在謀劃中各自的角色後,裁定他們是「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他們各人的量刑起點均為7年監禁,因應各被告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他們入獄50至81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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