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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串謀爆炸殺警案,從犯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判囚13年半,主謀吳智鴻判囚23年10個月,另外五名被告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12年。
殺警計劃主謀吳智鴻、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等七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庭。
案情指他們計劃於2019年12月在民陣港島反修例遊行期間放置炸彈殺警,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串謀謀殺等罪。
法官張慧玲決定判吳智鴻監禁23年10個月,黃振強判監13年半 ,另外兩名從犯證人蘇緯軒及彭軍壕就分別判囚12年及10年,至於另外3名被告,陳玉龍判囚9年,蔡凱明判囚5年10個月,賴振邦就判囚10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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