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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時事] 違國安法男子行為良好不獲提早釋放 高院處理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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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3 11:05: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在維護國安條例生效下,未能因行為良好提早獲釋。他對此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即時獲釋,高等法院開庭聆訊。

馬俊文今年6月入稟,指懲教署曾指他行為良好,可提早獲釋,但維護國安條例實施後,署方推翻決定,指未能信納他獲釋後不會不利國安。

馬俊文質疑懲教署評估釋放犯國安罪行囚犯的準則含糊和違反人權,要求法庭重新詮釋維護國安條例條文,並要求懲教署賠償。

馬俊文一方傳召懲教監督盧浩權出庭,他供稱在3月23日曾口頭告知馬俊文,犯危害國安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建議不批准他提早釋放的原因。

馬俊文的代表大律師關文渭指他只說了「3月25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又質疑盧浩權的紀錄和對法庭的誓章有出入,他是在誓章「加鹽加醋」,盧浩權否認。

盧浩權承認他沒有在馬俊文寫書面申述時,要求上級將委員會建議的撮要轉交他,他在馬俊文3月25日提交書面申述後才按上司指示,將中文版撮要交給他。關文渭指,盧浩權3月25日沒有見過馬俊文,他不同意。

關文渭其後就法律觀點陳詞,指署方衡量是否提早釋放馬俊文時,應考慮他對能提早獲釋有「合理期盼」,指囚犯按常規可因行為良好減刑三分一,但法官李運騰質疑馬俊文的「合理期盼」,如何影響署方評估他危害國安的風險,又指提早釋放並非必然,反問有何證據顯示減刑三分一是常規。

馬俊文一方又指相關條文太廣泛和不精準,當中「國安」的定義是基於主觀價值而非客觀標準,這會使條文容易遭濫用。

法官會在周三繼續聽取陳詞,他表明需時考慮雙方論據,不會周三立即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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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3 13:22:34 | 顯示全部樓層
都係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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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4 00:35: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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