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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議員林卓廷因涉披露元朗7.21事件的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政公署調查,而被廉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於前年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他不服定罪,於上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並獲得訟費。律政司不服高院的裁決,並向高院申請往終院上訴之許可證明書。高院3月7日開庭處理該申請,並押後於7日內頒布書面裁決。
因涉其他案件被還押,現年46歲上訴人林卓廷,於本案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士身份,即游乃強。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律政司一方提出的法律爭議指,廉署調查須「密密實實」,惟高院的裁決會使該「密密實實」不能獲得保障,因知情人士可辯解稱沒提及調查中的罪行便非相關披露。律政司又爭議法官引述立法原意裁決時,錯誤理解「一般調查」為不涉一般罪行;林卓廷一方則認為,法官的上訴裁決正確,且就「該調查」及「該受調查的人」的定義明確。林的律師指若接受律政司的演繹,必然違反當初修訂條例時,收窄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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