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就6月21日有示威者涉包圍警察總部,前日(3日)在旺角拘捕一名綽號「佔旺畫家」、31歲的潘浩超 。潘浩超今日(5日)被押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以各一項襲警、刑事毀壞、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暫毋須答辯,還押懲教署看管至8月2日提訊。 31歲被告潘浩超,報稱居無定所,他提堂時均對3項控罪表示「明白」,並不時望着旁聽席。控方透露,警方已安排15名警員於下周一、二(8、9日)進行認人手續,要求將案件押後至7月10日、將被告還押警方看管。 辯方大律師庭上向裁判官作出多項投訴指出,被告於前日(3日)上午9時45分在旺角被捕,警方沒有給予警誡,令被告當時不知所控何罪,之後被強迫戴上頭罩,帶上一輛七人車,前往灣仔警署途中,有警員向他說:「傻仔,用公安嚟同你玩」。另外,被告被帶返灣仔警署搜身時,被告被兩次「挑逗」性器官。 辯方續說,在灣仔警署內被告再被戴上頭套,有疑似大陸公安對被告說,「你呢個靚仔,你咁唔鐘意大陸,送你返去」,以及「靚仔唔聽話,就國內見」。另外,被告在前日(3日)上午9時許至昨日(4日)下午4時被拘留期間,警方無提供三餐。 對於被告有關警方的投訴,裁判官向控方確認,被告在警誡上沒經招認,但稱被告的投訴不涉及證供呈堂或案中案的處理,表面上和司法程序無關,並向辯方解釋,被告的投訴似乎對警方不滿,亦有其他行政渠道可處理對警方的投訴,而法庭不是一個地方以處理「警方行政上的不是」,但仍會記錄在內。 裁判官接納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8月2日再訊,讓辯方獲取法律指示,但否決被告的保釋申請,指出被告過去曾有不依期歸押、刑事損毀及暴力紀錄等,下令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看管。 三項控罪分別指出,被告涉嫌於6月21日晚上6時49分至10時,在灣仔軍器廠街灣仔警署外襲擊8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另外他同時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牆及扶手電梯,以及在灣仔警署外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說粗言穢語、辱罵性或悔辱性言詞,並向警務人員高舉其中指,以及呼籲其他在場示威者提供雞蛋給他擲向警務人員,而該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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