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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成年幾, 政府都無意圖交犯比台灣
真係交犯, 一年前都送咗
中台依家關係, 官....都唔想又或者係唔敢去回應....
死者家人又無嘈...
一味死拖...
好啦.... 拖到連立法會法律顧問都???質疑???
搞咩搞....
不如算吧啦...
立法會下周一(6日)會就修訂《逃犯條例》,再度召開法案委員會。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較早時致函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多項質疑,要求政府解說。
立法會法律顧問指出,1997年立法會曾召開法案委員會討論《逃犯條例》,當時的政府認為,與內地移交逃犯的安排應分開處理,在此後的階段再立法。法律顧問如今要求政府澄清(clarify),為何現行卻以修例,用「特別移交安排」來處理逃犯移交事宜。
法律顧問續稱,1997年當局曾表明,一次過移交個案安排是用以補充長期雙邊協議,可藉此增加合作的司法管轄區數目,當中所有程序及保障都會繼續應用。法律顧問稱,由此可見,一次過的移交逃犯安排,是用以補充雙邊協議,一貫亦需在立法會訂立附屬法例,故要求政府說明,為何今次在3月的文件中卻稱現行安排並不可行。
法律顧問稱,1998年保安局提交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指出與中國內地訂定逃犯協議,有5項指導原則,包括應考慮「一國兩制」原則、兩地之間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差異等;法律顧問要求政府說明,5項指導原則如何應用在修例的特別移交逃犯安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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