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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於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第184條被稱為「好人法」的條文。該條文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而造成受助人損害,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專家指,好人法的實施,將從法律層面鼓勵更多人「路見危難,伸出援手」,同時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
助人反遭敲詐時有發生
好人法出台的背景,源於內地近年發生多宗年輕人扶起跌倒的老人,反被誣陷撞到人而遭敲詐的事件,之後見到老人跌倒(圖)「不敢扶」或「見死不救」等,而遭到道德審判。據悉,民法總則中的「好人法」從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經歷了3次修改,釋放了鼓勵大家見義勇為的明確信號。
專家指,「好人法」的緊急救助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緊急救助行為是基於自願,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助人為樂行為,而不是專業救助。二是救助發生在緊急情勢之下。三是受助人所受損害與緊急救助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的發生是因緊急救助之前或之後的救助人行為造成的,則不能適用本條法律規定予以免責。[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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