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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戰突喊卡 酒女告「鵰兄」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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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6 05:26: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30多歲的符姓男子到酒店消費後帶小姐出場,邀約女子至汽車旅館「來一炮」,但脫光衣服開始撫摸女子身體時,女子卻嬌嗲地說:「太快了!」只願意幫他打手槍,慾火焚身的符男只好無奈接受,還付了3000元給女子當報酬,事後女子卻告符男趁她酒醉無反抗能力,要求發生性行為,涉犯強制性交罪。

台北地檢署開庭時,符男表示確實有請女子幫他口交,但未違反對方意願,符男表示,5月1日晚上6點多,他跟朋友到酒店消費,覺得女子服務不錯,讓包廂的氣氛很熱絡,所以想帶她出場,晚上11點多,經她同意後2人轉至汽車旅館。

符男說,2人一進房間後,他就心急地先去洗澡,女子躺在床上看電視,他一洗好就迫不及待親吻並撫摸女子胸部,並脫掉對方上衣,女子都沒有掙扎,不過當他伸手欲摸對方下體時,女子卻突然喊停說,「太快了!」下次再說。

但符男慾火已被挑起,只好說願給女子3000元,請對方幫他打手槍,口交後2人開心聊天,他還幫女子叫計程車回家。事後,女子以包裹他精液的衛生紙威脅,要他拿錢出來處理,符男懷疑自己被設局。
相偕離開未脅迫 不起訴

女子堅稱,在包廂內已喝醉,當天是在無意識狀況下離開酒店,她連自己怎麼到汽車旅館都不知道,控訴符男對她很兇,她被逼迫才同意幫對方口交。

檢察官調閱酒店內監視器畫面,並訊問過酒店包廂證人後發現,女子離開酒店時並未呈現爛醉狀態,並認為女子如遭脅迫應可大聲呼救或趁被告洗澡時離開現場,但女子卻未抵抗,事發後還與符男一起離開旅館,未立刻報警處理,不符常情,認定符男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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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6 12:08:45 | 顯示全部樓層
好在有監視器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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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6 12:51:06 | 顯示全部樓層
監視器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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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6 14:44:07 | 顯示全部樓層
还好都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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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6 20:02:51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女的想錢想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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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3 14:10:10 | 顯示全部樓層
分明有局, 請君入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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