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查看: 1189|回覆: 3

熟女砸600萬寵小王

[複製鏈接]
簽到
1039
發表於 2014-11-28 04:41: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鄭姓男子十七年前愛上大他十二歲的陳女,當時陳女有日籍男友,兩人約定男友不在台灣時,鄭男就當陳女男友,陳女還付六百萬元交往費,但感情變幻如雲煙,陳女指控,同居十二年後鄭男開始疏遠她,連她罹癌也不聞問,遂提告要討回六百萬元,但台北地院認為這是愛的禮物,陳女未舉證是附條件的贈與,昨判她敗訴。

陳女的律師昨說,陳女去年提告後,身體狀況愈來愈差,她沒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已在上周過世,她的兒子正在處理後事,不願回應判決結果;鄭男昨聯絡不上,不知其回應。
要求男方照顧她

陳女(五十一歲)提告指出,鄭男(三十九歲)十七年前大學剛畢業,就到她開的卡拉OK店上班,隔年兩人互生愛意,並從一九九八年開始交往並同居。陳女表示,當時因定存到期,鄭男說可代為存到利息較高的銀行,她陸續將一千一百萬元現金匯到鄭男戶頭。
陳女說,後來鄭男還款五百萬元,她再以「附條件贈與」方式,把其餘六百萬元都給鄭男,條件是鄭男要照顧她。但二○一○年間兩人感情生變,鄭男開始疏遠她,連她罹癌也不照顧她,因此提告要求鄭男還錢,並控告鄭男涉嫌侵占。
刑事部分,因罪證不足檢方不起訴鄭男,民事訴訟開庭時,陳女已生病,只能委請律師出庭,鄭男也從未出庭,同樣委請律師答辯。
同居14年突情變

鄭男律師指出,當年鄭男到陳女的店裡工作後,雙方互有好感,曾談論過是否有一起生活、照顧彼此的可能,但因陳女當時另有六十歲的日籍男友,鄭男遂答應陳女,只要日籍男友沒來台灣,兩人就在一起,陳女還無條件給鄭男六百萬元交往費,事實上兩人同居長達十四年,直到去年為止。
難證附條件贈與

法官認為,陳女原主張六百萬元是借名登記,後來說是附條件贈與,但都提不出證據,鄭男雖坦承收錢前,兩人曾討論要一起生活,但後來兩人僅約定「陳女的日籍男友不在時,兩人就在一起」,並未提及鄭男須與陳女一起生活、照顧陳女,才可拿到六百萬元。法官因此以陳女無法證明六百萬元是附條件贈與為由,判她敗訴,無權討回。可上訴。
律師陳博文說,男女間除非是心甘情願、無條件贈與,否則交往時互相交付的財物,最好一開始就白紙黑字立約,將來才要得回來。陳指出,雖然兩人相戀時濃情密意,要寫這些好像不容易,但為避免日後徒增困擾,建議還是先講清楚。不過若以訂婚、結婚為前提交付的財物,就屬附條件贈與,若婚沒結成,依法都討得回來。

登入後,內容更豐富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賬號?註冊

×
發表於 2014-11-28 18:00:58 | 顯示全部樓層
愿她一路走好。。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4-11-28 19:45:36 | 顯示全部樓層
同居12年讓妳精神與身體有依靠,大概快回本了,分手也不怎麼虧,難道只600萬就要綁那男的一生嗎?妳又不是比他年輕貌美,他當然會變心啊!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4-12-6 00:16:29 | 顯示全部樓層
「交往時互相交付的財物,最好一開始就白紙黑字立約。」這樣立約還算是交往嗎?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聯絡我們|141華人社區

GMT+8, 2024-11-16 04:2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