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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男子十七年前愛上大他十二歲的陳女,當時陳女有日籍男友,兩人約定男友不在台灣時,鄭男就當陳女男友,陳女還付六百萬元交往費,但感情變幻如雲煙,陳女指控,同居十二年後鄭男開始疏遠她,連她罹癌也不聞問,遂提告要討回六百萬元,但台北地院認為這是愛的禮物,陳女未舉證是附條件的贈與,昨判她敗訴。
陳女的律師昨說,陳女去年提告後,身體狀況愈來愈差,她沒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已在上周過世,她的兒子正在處理後事,不願回應判決結果;鄭男昨聯絡不上,不知其回應。
要求男方照顧她
陳女(五十一歲)提告指出,鄭男(三十九歲)十七年前大學剛畢業,就到她開的卡拉OK店上班,隔年兩人互生愛意,並從一九九八年開始交往並同居。陳女表示,當時因定存到期,鄭男說可代為存到利息較高的銀行,她陸續將一千一百萬元現金匯到鄭男戶頭。
陳女說,後來鄭男還款五百萬元,她再以「附條件贈與」方式,把其餘六百萬元都給鄭男,條件是鄭男要照顧她。但二○一○年間兩人感情生變,鄭男開始疏遠她,連她罹癌也不照顧她,因此提告要求鄭男還錢,並控告鄭男涉嫌侵占。
刑事部分,因罪證不足檢方不起訴鄭男,民事訴訟開庭時,陳女已生病,只能委請律師出庭,鄭男也從未出庭,同樣委請律師答辯。
同居14年突情變
鄭男律師指出,當年鄭男到陳女的店裡工作後,雙方互有好感,曾談論過是否有一起生活、照顧彼此的可能,但因陳女當時另有六十歲的日籍男友,鄭男遂答應陳女,只要日籍男友沒來台灣,兩人就在一起,陳女還無條件給鄭男六百萬元交往費,事實上兩人同居長達十四年,直到去年為止。
難證附條件贈與
法官認為,陳女原主張六百萬元是借名登記,後來說是附條件贈與,但都提不出證據,鄭男雖坦承收錢前,兩人曾討論要一起生活,但後來兩人僅約定「陳女的日籍男友不在時,兩人就在一起」,並未提及鄭男須與陳女一起生活、照顧陳女,才可拿到六百萬元。法官因此以陳女無法證明六百萬元是附條件贈與為由,判她敗訴,無權討回。可上訴。
律師陳博文說,男女間除非是心甘情願、無條件贈與,否則交往時互相交付的財物,最好一開始就白紙黑字立約,將來才要得回來。陳指出,雖然兩人相戀時濃情密意,要寫這些好像不容易,但為避免日後徒增困擾,建議還是先講清楚。不過若以訂婚、結婚為前提交付的財物,就屬附條件贈與,若婚沒結成,依法都討得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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