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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公立大學校長係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投票選出。
方式如下: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因為此項措施使大學校園有時也充滿了政治味。 據說此方式是由一位台籍諾貝爾化學獎得主李遠哲發明的。 不知還有其它地區採用類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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