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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院院士、食品安全專家陳君石
三聚氰胺這個詞的家喻戶曉,是中國奶制品行業信譽急轉直下的拐點,也大大促進了中國社會的“食品添加劑恐慌”,人們把“食品添加劑”等同于“非法添加物”。事實上,食品添加劑是現代食品加工工業中的程序之一,只要嚴格按照添加標准和劑量添加都能保證對人體無害甚至有益。食品添加劑之害關鍵在于“非法和過量添加”。
有了食品添加劑,才能滿足各種人對食品的不同需求。
Q: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物?
沒有食品添加劑就沒有豐富食品種類
陳君石認爲,蘇丹紅讓全國談“紅”色變的同時,也讓人們聞食品添加劑而色變,一時間,更有食品企業在包裝上貼出“不含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而他認爲,食品中只有“存在有毒有害物質”和“對人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情況兩者同時存在,我們才認爲構成了一個食品安全問題。食品中的致病微生物、化學汙染物(重金屬、農藥殘留等)等無所不在。不能一檢測到有害物質,就說是食品安全問題,關鍵是看其含量。
陳君石堅持認爲,沒有食品添加劑就沒有現代化食品加工業,就沒有豐富的食品種類。有了食品添加劑,才能滿足各種人對食品的不同需求。食品添加劑的應用是現代食品工業必需的,按照規定在食品工業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是安全的。因此,在食品包裝或宣傳中標注“本品不含任何添加劑”其實是一種不正當商業競爭手段,誤導消費者購買他們的産品。
給予食品添加劑以“合法”身份,並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推卸監管責任。科學和實際的做法是通過各種措施將上述危害所造成的風險降低。例如,政府要組織專家對每一種食品添加劑進行科學評估,並以國家食品安全標准的形式規定其使用範圍和量以及質量規格。對每種食品添加劑的生産、使用進行監管,包括檢測其含量。超範圍或者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屬于違反標准,無論是否對健康造成危害,政府部門都要給予處罰。所以,陳君石認爲,對政府來講,其任務不是消除危害,而是控制風險。
Q:國外食品中都沒有食品添加劑?
美國人吃下去的食品添加劑比中國人多
在一個缺乏信任的大環境中,標准問題的爭執,是許多人認爲的“源頭問題”。實際上,標准只是這個監管體系的一部分而已。以國人關注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舉例,雲無心說:“美國的食品添加劑的種類比中國的多,多數標准與中國的差不多,具體項目上有的嚴格一些,有的寬松一些。食品添加劑主要是用于加工食品中,而美國社會的加工食品消費量比中國要大得多,所以美國人吃下去的食品添加劑應該會比中國人多一些。”
沒有聽錯,在諸多的有關食品的標准上,我們與國外的相比,大同小異,但還有很多其他因素影響著食品安全的結果,雲無心說,中國的食品標准並沒有什麽明顯問題,只要能夠得到切實執行,足以保護公衆健康。
雲無心認爲,現在對標准的爭吵往往是發泄對主管部門的不滿和情緒之爭。不健康食品主要是因爲沒有遵守標准産生的,不管制定什麽樣的標准,如果得不到執行也完全沒有用。
Q:非法添加應該如何定性?
在未批准前添加都是嚴重違法行爲
針對食品的法律原則與針對人的不同。對于人,需要采取“無罪推定”,沒有證據證明有罪就當作無罪對待,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就可以做。而對于食品,則是采取“有罪推定”,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安全性足夠高,就會被當作“有害”來對待,法律不允許使用的東西就不能使用。
在目前的監管體系中,對這種“沒有造成惡果的違法行爲”監管嚴重缺失。雲無心還是以某牛奶品牌BMP的例子,不管BMP後來是否通過了安全審查,在未批准前添加,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爲。其性質,跟添加三聚氰胺並沒有不同,都是“在食品中添加未經批准的物質”。這樣的行爲,應該承擔同樣的刑事責任。
三聚氰胺造成了惡果,所以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而BMP沒有造成惡果,沒有民事賠償的要求,但是“非法添加”的刑事責任,依然是應該承擔的。
關于虛假宣傳的例子,在“保健品”“保健食品”中極爲常見。比如馬悅淩的固元膏,申請了食品生産許可證,並沒有審批任何“保健功能”。但是在營銷中,一直是當作保健品來銷售,這是一層違法。即使是保健品,也不允許宣傳有療效,而固元膏的宣傳中有大量的關于治病的用語,這是又一層違法。但是,這麽明顯的違法行爲,主管部門一直聽之任之。而媒體,也因爲“沒有人被馬悅淩的固元膏治出問題”缺乏關注熱情。
食品安全管理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不能靠一次次運動來“嚴打”,需要一場真正能治標治本的體系改革,才能保障食品安全的長治久安。
雲無心說,目前的食品添加劑恐慌,與法規制定中缺乏公開透明不無關系。在食品添加劑、新食品加工技術的發展中,會有許多方方面面的研究。這些研究結果之間還有互相不一致的地方。公共決策的制定,只能是依據當前狀態下對于該物質、該技術的認識,按照風險評估的原則來作出一個“判斷”。這一“判斷”有多合理,取決于對于當前科學證據的把握有多完善。這不是由一兩項研究來決定的,而必須整合與之相關的所有研究結論。
因爲缺乏這樣的專業報告,某些人就可以“挑選”符合其立場的研究結果,誇大甚至扭曲其意義,忽視其他研究,過度引申從而很輕易地煽動公衆情緒。面粉增白劑、加碘鹽就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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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的立法與執法目標,不應是“決定什麽能吃”,而是保證把食品的“科學信息”如實地傳達給公衆。比如面粉增白劑與合成色素,對這種學術界認爲“可以用”,而公衆中“不該用”的呼聲也很高的東西,主管部門不應該簡單地基于哪方面的聲音大而做出一個“能吃”“不能吃”的決定,而應該尊重問題的複雜性。
不管是美國還是歐盟,都有一些“有爭議”的食用成分是“允許用”,但是強制生産者如實標明是否使用的信息。這樣對于執法的要求更高,但它是合理監管無法回避的問題。
----美國普度大學農業與生物系食品工程專業博士雲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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