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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23 04: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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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叔叔 發表於 2013-9-18 09:58
以下圖片, 係某大廈既業主資料
如果簽(租約)黎講, 係唔係都要集齊所有(人&公司)既簽名 ?
請教
睇落去,單位業權如下:
NGO佔3/5(60%),YUI佔2/5(40%)
跟住NGO喺2002年喺自己嗰份3/5之中
分咗1/10俾一個人(睇唔到佢個名,叫SON啦)
(雖然有兩個entry,但係一個係重新注冊re-registration)
所以而家業權係:
NGO:54%
YUI:40%
SON:6%
佢地係以共享權益(tenant in common)持有物業
有unity of possession,即係各方可佔用同樣整個物業
所以佢地任何一個都可以單獨租出整個物業俾第三方
但係如果其他業權人唔同意出租物業
其他業權人可以向租出物業嘅業權人索償
就自己被「踢出物業」攞番賠償
(因為其他業權人都有權佔用整個物業吖嘛)
賠償金額通常係市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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