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於 2013-8-9 18:41:3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simontonysoup #4 的帖子
我搵唔到有關呢個問題嘅案例。不過平機會自己有份文件(改善舊建築物的無障礙通道 -
2012 年 5 月 15 日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 改善殘疾人士無障礙通道及設施小組委員會會議)咁講:-
"2. 平機會在 2012 年 2 月提交立法會.. 的文件中指出,根據現行法例和政 策,1997 年前的建築物無需自發地設置無障礙設施。而透過向平機會 提出殘疾歧視投訴的方式來處理關於無障礙通道的廣泛問題,未必是 個有效的方法。因為此類以投訴為本的方式,每次只能處理一項個別 問題,單靠執行《殘疾歧視條例》並不能全面和廣泛地改善 1997 年前 的建築物的通道問題。
3. 在上述文件中,我們建議政府應考慮立法,規定所有 1997 年 前的建築物逐步設置無障礙設施和採納通用設計的概念。
...
6. 據了解,本地 1997 年前的建築物是符合當時的建築物法例和 規例,而當中有一些建築物是建於複雜的地勢及/或有限的土地上。在 這些情況下,由於地理位置本身的限制及技術困難,糾正一些 1997 年 前的建築物通道障礙的問題未必可行。事實上,《殘疾歧視條例》第 25(2)條訂明,如任何處所的設計或建造方式,令任何殘疾的人士不能 進入;而將該等處所改動以使其可讓殘疾的人士進入,會做成不合情 理的困難,便屬例外情況。
7. 除了技術困難外,很多人都明白,要改善舊建築物可能涉及 相當多的費用。假如沒有被投訴,一些建築物擁有人,特別是小業主 及/或依靠微薄積蓄來維生的年長業主或住客,是難以負擔或不願意支 付費用去糾正通道障礙的問題或改善建築物的通道。財政方面的考慮 是建築物擁有人會否主動糾正 1997 年前的建築物通道障礙問題或改善 通道情況的主要障礙。"
由此可見,按現時法例,97年前起嘅樓根本唔使設置無障礙設施。似乎係有投訴先至要做。而且可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 25(2)條睇下有無豁免。
全文見: http://www.eoc.org.hk/eoc/upload/2012511162833164791.pdf
閣下個講法,係假設個屋苑永遠只會有果個投訴嘅殘疾租客,兼唔會再有殘疾人士居住。
如果各業主每戶夾啲錢可以令啲殘疾人士方便啲,都應該係好事嚟架。大吉利是,今日屋企冇人有需要,第日可能會有。無需要嘅時候夾錢好似係唔公平,咁有需要嘅時候係咪要佢一個人俾晒呢? 佢無能力俾晒係咪就由佢唔方便出入呢?人人夾少少容易啲呢, 定係所謂『用者自付,佢死佢事』好啲呢?
社會進步,唔係淨係指經濟改善,亦包括思想進步。希望閣下三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