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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avreyl 於 2012-10-28 16:08 編輯
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簡稱3PL)
第三方物流或稱綜合物流(Integrated Logistics)、國外也稱合同(契約)物流(Contract Logistics)、物流外部化。
第三方物流的定義
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 Logistics,簡稱3PL,也簡稱TPL)的概念源自於管理學中的(out-sourcing),意指企業動態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業的功能和服務,利用外部的資源為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服務;將(Out-sourcing)引入物流管理領域,就產生了第三方物流的概念。所謂第三方物流是指生產經營企業為集中精力搞好主業,把原來屬於自己處理的物流活動,以合同方式委托給專業物流服務企業,同時通過信息系統與物流企業保持密切聯繫,以達到對物流全程管理的控制的一種物流運作與管理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
3PL既不屬於第一方,也不屬於第二方,而是通過與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作來提供其專業化的物流服務,它不擁有商品,不參與商品的買賣,而是為客戶提供以合同為約束、以結盟為基礎的、系列化、個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務。最常見的3PL服務包括設計物流系統、EDI能力、報表管理、貨物集運、選擇承運人、貨代人、海關代理、信息管理、倉儲、咨詢、運費支付、運費談判等。
第三方物流經營業態中的法律類型分類
綜觀現今中國物流行業中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經營業態主要有兩種。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業接受客戶委托,根據客戶提出要求處理相關貨物。
其實這種業態的經營模式實質是一個委托的法律關係,從物流學理意義上屬於初級業態。其表現形式是以處理委托人事務為目的,根據委托事項支付一定費用,受托人(物流企業)根據實際成本加上利潤收受費用並提供相應服務。如果委托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受托人設備和其他委托人設備,貨物造成損失的,且受托人已盡了審查義務(《合同法》406條受托人有關義務),受托人免責,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第三人直接向有過錯的委托人追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是往往根據委托合同有關條款加以調整。如《合同法》407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項,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故第三方物流的初級業態實質是是委托法律關係。目前中國物流剛剛起步,因此大多數物流企業都是基於這層委托關係而成立的。
其二、另外一種模式是物流企業根據客戶要求,以物流企業名義向外尋求供應商、代理商、分銷商,同時又向客戶提供相應的倉儲、運輸、包裝等服務,為客戶設計物流計劃。
該模式往往是從事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通過與固定客戶(通常是連鎖企業)建立穩定的契約關係,以物流企業名義與生產建立廣泛的商品關係,是第三方物流和終端客戶建立長時間聯盟合作。這種經營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級經營業態。在實際活動中,根據第三方物流企業活動特征,筆者認為這是隱名代理行為而非行紀行為。隱名代理(agency of unnamed principal)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代理關係,只要是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利益,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其與行紀最根本區別在於行紀人只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活動,因而其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不能對抗委托人。實踐中,生產企業,供應商等上家都與第三方物流企業有買斷,代理關係並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根據終端客戶定單進行處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這種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業其實是某終端客戶的代理人,只不過第三方物流企業沒有以終端客戶名義而以自己名義與其發生關係,責任由最終客戶承擔。需要指出的是在此過程中,物流企業為了自己利益越權代理,行為無效。而且由於第三人過錯造成終端客戶損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終端客戶承擔責任。(通常廠家的商品造成超市損失,由廠家承擔過錯責任向超市賠償)上述種種經營活動可以說明第三方物流的高級經營業態實際上是一種隱名代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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