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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港MODEL 攝影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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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6 01:55: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 第 115 章 ) , 旅 客 在 訪 港 期 間 不 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任 何 未 獲 批 准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非 香 港 居 民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包 括 導 遊 工 作 , 即 屬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可 被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想請教一下各位C兄 最近發現有團體標明 外地旅港MODEL攝影交流團並且需要向參加者收費 , 倘若旅港MODEL聲稱為義務性質不收取任何利益( 包括酒店由MODEL自行預訂付費) , 活動舉辦者是否會觸犯以上條例 ?
最近係水貨客事件中得悉有環境證供 , 如活動舉辦係 1) 酒店 2) 公用地方 會唔會有唔同結果 ?
TH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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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6 11:05:04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據入境規例
旅客訪港都會有"逗留條件"限制
包括"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所以以你的例子, 即使班model無收錢
佢地在港工作都已經係違返逗留條件
而任何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為僱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
所以你所講的團體, 都係有可能被控


補充內容 (2012-10-16 11:05):
舉辦地點分別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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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6 12:34:11 | 顯示全部樓層
即係証明朋友關係就OK囉,  大家唔係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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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0-16 13:07:12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2-10-16 11:05
根據入境規例
旅客訪港都會有"逗留條件"限制
包括"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THX 版主既解釋
再請教一下 :
但如肥叔叔C兄咁講"朋友關係" 呢個會唔會成為一個灰色地帶 ?
係咪只有入境處會執法檢控 ?  
麻煩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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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0-16 13:11:1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肥叔叔 #3 的帖子

肥叔叔兄 朋友身份呢個理由聽落幾合理
但一個公開既收費活動好似好難支持朋友既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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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6 13:19:43 | 顯示全部樓層
saki26 發表於 2012-10-16 13:11
回復 肥叔叔 #3 的帖子

肥叔叔兄 朋友身份呢個理由聽落幾合理

咁要睇有無(原告人/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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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6 13:20:13 | 顯示全部樓層
肥叔叔 發表於 2012-10-16 12:34
即係証明朋友關係就OK囉,  大家唔係為工作

唔好以為朋友就大哂
唔係陳冠a事件呀
唔好話朋友, 就算係親戚
你叫佢做野都係唔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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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6 13:26:49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2-10-16 13:20
唔好以為朋友就大哂
唔係陳冠a事件呀
唔好話朋友, 就算係親戚

我意思係朋友義務果隻麻, 樓主明白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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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0-16 13:59:1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肥叔叔 #6 的帖子

同行如敵國 實會有人眼紅 不過差在由舉報到執法要幾耐者
不過真係估唔倒而家0的人咁高調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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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0-16 14:00:1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lawson. #7 的帖子

呢樣都聽過 0的鋪頭最興叫大陸親戚黎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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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6 14:06:50 | 顯示全部樓層
saki26 發表於 2012-10-16 13:59
回復 肥叔叔 #6 的帖子

同行如敵國 實會有人眼紅 不過差在由舉報到執法要幾耐者

咁犯唔犯法既野, 由佢地choice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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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6 14:23:54 | 顯示全部樓層
肥叔叔 發表於 2012-10-16 14:06
咁犯唔犯法既野, 由佢地choice啦


有人要死我地救佢唔到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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